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过渡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过渡房管理,保证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过渡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的成套居住性房屋,主要用于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及引进人才居住。
第三条 过渡房实行有偿、限期使用。
第四条 教职工过渡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租借对象
第五条 过渡房申请者必须是学校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未租借过或仅短期租借学校成套过渡房、在市区无以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为产权人住房。
(二)已租借过学校过渡房(短期租借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除外),确有特殊困难。
(三)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本校教职工为住房困难亲属租用。
第三章 租借办法
第六条 对于新引进人才,人事处按照学校当年度人才引进政策,在备用房预留计划内,结合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备用房源情况,出具过渡房安排通知单,资产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直接办理租借入住手续。
第七条 其它申请租借过渡房的教职工,必须如实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租借过渡房申请表》(见附件一),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并提交相关材料(入住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学校人事处初审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核无误后在学校办公网上对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如公示无异议,资产管理处根据过渡房房源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办理租借入住手续。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6月、12月份通过网络向全校公布本期租(退)房信息,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四章 租借期限
第九条 所有租住房屋的承租人均需与学校签订租借协议,协议一年一签,上一年度协议到期一个月前承租人到资产管理处申请续签下一年度协议。
过渡房租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确有特殊困难,超过三年仍需续租的,承租人须至少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在学校办公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延期租金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适用情况执行。
如需再次延期,承租人须至少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在学校办公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意见办理延期手续。居住人为本校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延期租金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适用情况对应档次加一档执行,已达第三档的按第三档执行,其余人员在第三档基础上加10%执行。
其它特殊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配备及维修
第十条 过渡房仅提供基本附属设施,包括完整门窗,畅通水电并配有计量表,提供基本照明灯具和盥洗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对过渡房进行维护,保证水电气、门窗等基本设施的完好。过渡房租借期间,学校原则上只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和与房屋结构有关的维修,如走道照明、墙体开裂、屋顶漏雨或渗水。
第十二条 过渡房维修由承租人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后勤管理处维修,具体维修内容和标准由后勤管理处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确认。维修应约定期限,尽快实施,尽量减少对承租人生活的影响。
第十三条 过渡房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装修、改造。需要适当装修的,应先将装修方案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包括燃气、有线电视等开通费用)。该房退回学校时,所装修的材料作为该房屋的固定设施,不得损坏、拆除,无偿退回,学校不作补偿。
第六章 租借费用
第十四条 过渡房承租人与学校签订过渡房租借协议前,应到学校财务处交纳保证金4000元。承租人退房时,如无违约行为,保证金退还本人(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过渡房房租参照连云港市及周边市场价格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全校教职工发布。调整前已签租借协议的按原协议标准执行,当年协议到期后再执行新标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示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学校档案资料为准。一般情况下,房租直接从教职工工资中扣缴。如教职工工资不足以用于扣缴租金的,由承租人通过现金或刷卡方式提前预交半年或一年的租金。
过渡房租金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租金标准为第一档:
月租金 |
过渡房位置 |
6元/平方米 |
南大院 |
8元/平方米 |
B4楼、幸福家园 |
12元/平方米 |
苍梧校区(1-9)号楼 |
14元/平方米 |
苍梧校区(10-13)号楼 |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租金标准为第二档:
月租金 |
过渡房位置 |
8元/平方米 |
南大院 |
10元/平方米 |
B4楼、幸福家园 |
14元/平方米 |
苍梧校区(1-9)号楼 |
16元/平方米 |
苍梧校区(10-13)号楼 |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的租金标准为第三档:
月租金 |
过渡房位置 |
10元/平方米 |
南大院 |
12元/平方米 |
B4楼、幸福家园 |
20元/平方米 |
苍梧校区(1-9)号楼 |
22元/平方米 |
苍梧校区(10-13)号楼 |
第十六条 校内过渡房的水、电等费用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定期通知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校外过渡房按居住小区规定由承租人自行交纳。
第十七条 使用学校网络的费用由信息化处根据学校网络管理相关规定,定期通知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校外过渡房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其它费用(如燃气费用、有线电视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租借期内因学校需要调整过渡房的,租住人应服从学校安排,租金以调整后的过渡房位置和实际面积收取,当月租金多退少补,次月起以新入住房屋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章 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租借保证金,并与学校签订租借协议,方可领取钥匙入住。超过规定时间未交纳租借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过渡房租借资格,以后也不得再申请租借学校过渡房。
第二十一条 租借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已租借过渡房(因特殊需要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的除外)。
无论是承租人本人还是其亲属居住,均不得利用过渡房从事违法活动及经营性活动。严禁将租借房出租、出借和变相转租,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立即收回房屋,租借保证金不再退还,并追加扣缴已租借期租金标准2倍的租金。过渡房为亲属租住的,承租人申请时须写明入住亲属的姓名等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配合学校对过渡房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住房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所租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保管、爱护的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房屋进行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学校水、电、网络等使用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动室内水、电、网络等线路和相关设备,不得私拉和私接电源,严禁私自加大保险丝和超负荷用电,大功率家用电器须报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安装。因违章用水、用电等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租借期满,承租人必须交回租借房。过渡房退还给学校时,住户应及时中止其开通的电话、网络等服务,交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过渡房移交单》,经房产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正式移交。移交时须清理好房屋内物品,并保持门窗、水电等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缺少,按价赔偿,赔偿款可从承租人保证金或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二十五条 租借期满拒不将所租借房屋交回学校的,学校没收其租借保证金,且自租借期满的次日起,按租借期满次日时的学校租金标准的3倍扣缴强占学校房屋的费用,直至交回租借房。所扣缴租金及没收的租借保证金均不再退还。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因辞职、辞退、离职、除名、调出或出国逾期不归、病故等原因,必须退还租借房,否则学校将强行收回租借房,不再退还保证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需要(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搬入调整后住房的,承租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搬迁费用由学校承担。对拖延时间不搬的,学校除按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奖惩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理外,同时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若拖延居住期间发生意外,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涉及人员变动的,学校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资产管理处。每年10月底人事处应将下一年度校长备用过渡房计划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做好备用过渡房的预留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淮海工学院教职工过渡房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159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