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有房产出租管理,规范学校公有房产出租行为,实现学校公有房产保值增值,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房产是指学校拥有,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设定为用于出租经营的公有房。
第三条 房产出租采取审批、报备、有偿、限期使用的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有偿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学校房产出租相关事务。
(一)根据学校房产资源使用情况,规划学校房产资源出租的范围,落实委托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管理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出租事项的审核、审批、报批、报送、报备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出租房产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及执行工作。
(四)负责出租合同的规范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配合学校法律顾问开展出租房产的涉讼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出租房具体负责部门划分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苍梧校区房产出租事项。
(二)分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通灌校区和墟沟校区房产出租事项。
(三)应用技术学院具体负责宋跳校区房产出租事项。
(四)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科技园承租房产经营事项。
第六条 各受托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部门托管的出租房,制定出租房管理细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认真履行房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负责委托范围内出租房的招租、签订合同、日常管理、房租催缴等相关工作。
(三)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相关档案的整理及报批、报备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七条 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流程: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确定各类出租房产的范围、用途和委托管理部门,报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委托管理部门签订《江苏海洋大学房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则上三年一签。
(二)受委托管理部门在受托管理的房产范围内,合理规划使用出租房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江苏海洋大学房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的规范文本由学校统一编制。所有房产出租项目均须按统一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受委托管理部门在出租房产管理中形成的出租书面请示、学校领导决策文件、公示材料、可行性论证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招投标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要在租赁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资产管理处报送上一年度的《房产出租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
第九条 除资产管理处和受委托管理部门外,其他各单位原则上均不得对外出租学校房产。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出租房产的,由房产资源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事项视情形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礼堂、活动中心、会议室、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用房的临时性对外出租,由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管理办法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使用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出租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教室等基础保障性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招租管理
第十二条 房产招租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或受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需要通过商务谈判方式确定承租人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承租人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承担和落实房屋的消防、治安责任。
第十四条 房产租赁期限为1~3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房产出租的租金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学校建立房屋租金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屋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出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二)银行、邮政、通讯等保障性服务项目,经学校批准,可以通过商务谈判确定租金和租期。
(三)其他出租房原则上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租金,招标底价由学校价格领导小组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成交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四)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租金,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租金催缴实行专人负责制,资产管理处和各受委托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完成各自管理范围内房租的收缴工作。
第十七条 除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外,其余房产租金收入一律由承租人直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房产的物业管理、日常维护、巡查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和受委托管理部门,定期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租金收缴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受委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受委托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出租管理制度,完善出租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二条 在房产出租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学校的房产对外出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三)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弄虚作假,串通舞弊,低价出租房产。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房产的,学校将收回该房产的使用权,没收全部违规收入,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淮海工学院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307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