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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04月24日 15:00  点击:[]

 

江苏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海洋大学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江苏海洋大学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过渡房除外)。不论建设资金为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或其它类型资金来源,以及所处地域为校园内或校园外,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面积均指套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和卫生间等公共面积。

本办法“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遵循“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统筹协调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公用房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的副校长任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团委、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分校区管委会、应用技术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校各类公用房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二级管理单位开展公用房管理相关工作;

(二)讨论研究全校公用房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并解决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

(三)讨论各类公用房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四)讨论研究各类公用房使用效率评价机制及相关问题;

(五)对违反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六)其它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成立公用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费用收缴、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建立公用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公用房使用信息,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公用房根据使用性质划分为教学科研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益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四大类。

(一)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实习实训用房、科研用房。教室指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制图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实验实习实训用房指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包括艺术类学院的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科研用房是指学院或科研单位专门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用房。

(二)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两类,包括办公室、学校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试卷存放室、报告厅、会议室、文印室、监控室、服务大厅和库房等。

(三)公益服务用房包括基础设施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

基础设施用房是指变电站、配电间、水泵房、锅炉房以及通讯、消防和人防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会堂、图书馆、档案馆、卫生所、食堂、浴室、学生公寓、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服务中心、收发室、网络机房、家具材料仓库、教材仓库、危险品仓库以及电梯房、空调机房、车库、盥洗室、茶水间、洗手间、工具间等。

(四)经营服务用房是指学校为满足师生生活学习需要而设定的固定商业网点或临时商业网点。固定商业网点是指学校出租的门面房、经营用房等商用房。

第七条 学校按照用房类别分别与各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签订《江苏海洋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或《江苏海洋大学经营用房委托管理协议》。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各类公用房分配标准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各使用单位将公用房调整分配情况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定额管理

第八条 党政办公用房、实验实习实训用房、科研用房定额标准及实施细则分别由资产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牵头制定,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教室、公益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原则上不设定额,由各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及相关上级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每三年核算一次。学校按照四大类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核算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超过本单位定额面积的,超出部分原则上应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交出或无法全部交出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各类超额用房和周转用房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本单位定额面积的,学校优先补足用房面积。

第十条 退休教职工用房指标在动态定额核算时核减。退休教职工应主动将公用房退还所在单位进行再次调配。如未及时退还,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退休后返聘人员使用公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新建或腾空教学科研用房中预留一定数量的用房作为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平台、重大项目实施等储备用房。

第十二条 除按照校园规划进行空间调整以及零星常规空间调整由资产管理处直接完成用房调整工作外,原则上,公用房调整工作都需经过论证评估、研究审定和签订使用协议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一)论证评估。由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房产进行论证和需求评估,明确需学校配置的公用房面积。

(二)研究审定。公用房需求论证评估结果提交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不能决定的视情形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签订使用协议。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调整用房需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未经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或未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的,资产管理处不得安排调整分配相关用房。

第十三条 为避免资源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上交学校用于调剂。应交但未交的,对应房产资源调节费按双倍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新分配调整用房,原则上从领取钥匙之日起计算该单位使用时间。因用途改变确需重新装修的,给予新分配用房一定装修期限。自用房分配之日起装修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从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该单位使用时间;因各种原因装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六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单位使用时间。

第五章 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为适应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办学成本核算,促进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学校适时推进对现行的各类公用房屋无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实行“定额配置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原则,试行定额管理和超标收费的管理措施,根据用房单位定额标准,对超标部分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一)用于实施本科、研究生正常教学计划的教室(含公用教室、专用教室及教师休息室等),由教务处统一调配管理,免收使用费;教学附属用房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配,不作定额,免收使用费。

(二)学校成立的科研单位按学校下达的科研人员编制、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设备配备情况等因素核算用房定额,定额面积内用房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超出部分按标准收取。承担科研任务的项目组使用的科研用房,按科研经费的到账和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科研用房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其中,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确认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用房,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减免额度。科研用房的定额标准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根据上述原则牵头提出定额方案,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公益服务用房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测算提出要求,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配,不设定额。

(四)经营服务用房由资产管理处和学校受托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结合当期的市场行情,经学校价格领导小组科学合理定价范围内设定底价,采取公开招标或商务谈判方式进行招租,按合同收取房租和配套设施费。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核定额定标准,对超额使用公用房产的部门收取资源调节费:超过定额标准10%以下的,按超出面积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启动收费时确定;超过定额面积10%以上的公用房,学校无条件收回。对因设计和结构问题造成的微量超额,可视具体情况核定。

公用房产资源调节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各单位可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或行政办公等经费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基金。

第六章 使用责任

第十七条 公用房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要求。

各使用单位对所使用公用房承担用途把关责任、维护保养责任、日常管理责任、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为:

(一)用途把关责任。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不得未经批准利用公用房开办食堂或公司、安排住宿;严禁未经报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害废弃物。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二)维护保养责任。不得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房屋结构或进行施工装修;严禁私改、乱接电线;房屋有损坏或渗漏情况的要及时报修。

(三)日常管理责任。保管好室内财物,规范水电使用,维护房屋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挂牌或张贴广告。

(四)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公用房屋使用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不得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或焚烧其他物品;如发生消防、治安等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有关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学校采取限期腾空、停止水电供应、更换门锁等措施收回公用房使用权,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未按要求及时退还公用房;

(二)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三)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公用房;

(四)擅自将公用房用于住宿或存放私人物品;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包括公用楼道、地下室等);擅自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

(五)其它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学校采取从使用单位相关经费账户直接划转以及停止后续用房分配等相关措施,确保公用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细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公用房竣工后,基建处应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房屋及构筑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不能继续使用的公用房屋,经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待处置手续。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按报废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淮海工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306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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