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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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01月06日 14:26  点击:[]

 

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0424日制定,202216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学校所属全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学校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各类国有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机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三)审议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考核评价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

(六)加强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等管理体系建设,接受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和各自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学校分别按照行政办公类资产、教学和科研类资产、图书与档案类资产、土地与房屋及构筑物类资产、动植物及绿化类资产、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和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填报学校国有资产报表,负责全校资产报废(损)的审核和处置;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负责一般设备类资产的计划汇总与执行及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绩效考核;定期组织全校国有资产清查。负责学校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金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核算,负责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与执行;负责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记账与核销;负责对外投资与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和科研类固定资产的计划汇总与执行、组织验收及管理;负责教学和科研资产报废()的初审;负责教学和科研资产清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绩效考核;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科研类资产报表的编报等。

(四)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公司):负责全校房屋及道桥、管线等构筑物的维修;绿化和植物的购建与养护管理,定期开展该类资产的清查。负责全校教室、食堂、浴室等场所后勤保障类资产的管理与清查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安保类设备设施的计划与执行、管理与清查。

(六)信息化处:负责全校公共服务用信息化设备设施及公共教学用多媒体设备设施的计划与执行、管理与清查。

(七)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家具计划编制、管理与清查。

(八)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资产(图书、期刊资料、音像及电子资料等)的登记、验收、管理;负责图书类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图书类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等;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与清查。

(九)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计划、管理与清查;负责校名、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官微(机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管理。

(十一)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二)通灌校区管委会:负责通灌校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和受委托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三)宋跳校区管委会:负责宋跳校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和受委托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四)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工作,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实物保管、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资产保管和使用人为直接管理责任人。各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保管、使用的实际情况,明确所属系、科、室资产保管责任人,逐级落实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实物数量管理和流向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主动接受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参与本单位资产交付验收、负责相关资产信息登记、组织本单位资产报废(损)鉴定;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队伍要保持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手续,交接时要进行账账、账实的清点,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公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应由省教育厅审批的事项,应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事项实施之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高校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办学需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学校应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研究制订校内相关资产的配置规范,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力求物尽其用,切实发挥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在校内进行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学校必须强化预算管理对资产配置的约束,将资产配置标准嵌入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资产配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配置计划和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立项。财务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原则上无预算不配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议。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重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严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不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八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及时验收入库新增配置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资产原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类登记并准确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账、账实一致。

(一)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建设单位牵头在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提出转固申请,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价值。

(二)房屋建筑物等因修缮项目的实施而拆除或增加的部分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及时做好资产的增减值变动和会计入账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办公用房和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学校在建立健全全校资产总帐的基础上,在各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完善资产二级帐,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的管理,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利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均应当把好数量关和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入库手续,由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资产明细,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的相关价值凭证或证明文件,及时进行资产价值的账务处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由接受捐赠联系部门协调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提供。

自建资产需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明细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二级帐必须全面动态反映全校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资产保管、使用场地和使用部门及人员变动后,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信息,资产管理处重新打印资产标签。出现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调出、退休时,其所用资产须及时交回学校。原则上临时聘用人员使用资产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代为领用,聘期结束后交回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资产移交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盘点。学校每年年度终了前至少安排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实物盘点发现的资产遗失和损毁现象,应按规定在界定清楚责任的基础上追偿资产损失,并及时作盘亏处理。

资产管理部门要配合财务人员做好每月一次的资产和账务核对工作,在账账相符的基础上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创新思路和方式方法,按照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资产置换、闲置调剂等激励措施,在校内外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切实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节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并加强出借出租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租金及时足额收取并建立增长机制。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的门面房、暂时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在履行相关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后,集中委托给本校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公司或部门、科技园管理公司、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统称“受托管理方”)集中管理运营,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开招租确定资产承租方、租金和租期等;全部租金收益必须由承租方直接缴入高校资金账户并由高校开具发票;遵循公开透明和合规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确定受托管理方和委托管理费用;受托管理方合法合规经营,并且近三年内财务运行稳健;受托管理方负责组织招租、催收租金和资产日常管理等,确保出租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省教育厅授权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

(二)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

(三)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请示;

(二)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组织论证并出具报告,必要时可以引用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鉴证、论证结果作为佐证;

(三)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

(四)学校履行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公示情况说明;

(六)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和权属证明;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屋出租须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将房产、车辆、场地、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利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合作方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确定,校区合作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校区内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校舍的,必须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建筑物产权归属,明确双方责任与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和报备事项,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文件、合同、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三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含增资扩股,下同),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一)有银行贷款的高校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二)买卖期货、股票;

(三)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投资行为。

学校以下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

(二)尚未清偿的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以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请示;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外投资事项的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

(四)学校履行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各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增资扩股的还需提供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九)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提交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的资产评估及其备案材料;

(十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或拟增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确认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对外投资账面余额、投资收益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须切实履行对外投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外投资执行控制、项目追踪管理、投资收益和处置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并落实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好所属企业出资人职责并加强监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要求做好所属企业基础事项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建立健全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监管体制机制,防范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除了明确应当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外,由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后保留的企业,统一划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持有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部门等,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组织和协调学校财务、资产经营、企业运营、后勤服务、科技开发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登记备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业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所属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等业务。

第五十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过学校的批准或由学校派出,并参照学校干部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以下资产。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后,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股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中介机构鉴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授权学校处置的资金挂账(限额内)除外;

(二)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的处置;

(三)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

(四)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第五十五条  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省教育厅授权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校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各类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处置;

(二)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处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学校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电子废弃物、批量旧家具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原则上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按规定评估或鉴定后,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机动车辆和电子废物的处置,还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省教育厅授权的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流程为:部门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组织评估鉴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园网公示实施处置收入收缴申请系统核销立卷归档。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一)拟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包括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位、规格、金额、购置日期等基本情况明细表(可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二)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资产使用单位联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对上级办法中要求重点审核的内容按要求执行审核。

(三)申请盘亏、报损的资产,由相关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的公示材料、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由学校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学校不得超越规定权限审批和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须报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文件是实物处置、产权交易、评估备案和账务处理的依据。按规定授权学校审批的事项,学校审批文件是实物处置、产权交易、评估备案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的技术鉴定、鉴证或审计、评估、组织公开进场交易、产权交割、系统登记、上报备案等业务。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学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学校应当严格区分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与所属企业法人资产,不得互相占用,严禁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从事利益输送。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妥善解决好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切实管理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净收益,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等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三) 对外投资收益,指学校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和绩效管理。

学校负责按规定编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学校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向所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监督检查。学校所属企业负责向学校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执行预算支出等。

学校负责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所属企业科学编制支出绩效目标,清晰反映支出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及时开展支出绩效评价。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下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国有企业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归口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谁审批,谁备案。省财政厅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定期汇总提交省财政厅集中报备。授权省属高校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负责备案,学校在备案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定期汇总提交省财政厅集中报备。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财政部门、省教育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按规定申报和核实处理学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

省属高校资产清查中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省教育厅授权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处理,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核销,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100万元及以上、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高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损失,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九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月报、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等,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组织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学校所属企业编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学校必须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规定表式及内容定期向省教育厅作出报告;定期报告学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状况和收益收缴等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对外投资重大损失、长期无收益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正式行文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资产报告,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证明材料、鉴证报告等,并对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使用资产管理功能模块,学校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使用,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学校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纳入对所属部门、学院和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评优和奖惩相结合。将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拒绝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切实配合有关巡视、审计和督查,依法依规落实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整改工作。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八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主管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原《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海大202039)同时废止。

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0424日制定,202216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学校所属全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学校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各类国有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秩序,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机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三)审议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考核评价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

(六)加强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等管理体系建设,接受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和各自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学校分别按照行政办公类资产、教学和科研类资产、图书与档案类资产、土地与房屋及构筑物类资产、动植物及绿化类资产、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和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填报学校国有资产报表,负责全校资产报废(损)的审核和处置;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负责一般设备类资产的计划汇总与执行及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绩效考核;定期组织全校国有资产清查。负责学校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金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核算,负责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与执行;负责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记账与核销;负责对外投资与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和科研类固定资产的计划汇总与执行、组织验收及管理;负责教学和科研资产报废()的初审;负责教学和科研资产清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绩效考核;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科研类资产报表的编报等。

(四)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公司):负责全校房屋及道桥、管线等构筑物的维修;绿化和植物的购建与养护管理,定期开展该类资产的清查。负责全校教室、食堂、浴室等场所后勤保障类资产的管理与清查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安保类设备设施的计划与执行、管理与清查。

(六)信息化处:负责全校公共服务用信息化设备设施及公共教学用多媒体设备设施的计划与执行、管理与清查。

(七)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家具计划编制、管理与清查。

(八)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资产(图书、期刊资料、音像及电子资料等)的登记、验收、管理;负责图书类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图书类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等;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与清查。

(九)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计划、管理与清查;负责校名、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官微(机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管理。

(十一)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二)通灌校区管委会:负责通灌校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和受委托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三)宋跳校区管委会:负责宋跳校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和受委托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四)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工作,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实物保管、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资产保管和使用人为直接管理责任人。各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保管、使用的实际情况,明确所属系、科、室资产保管责任人,逐级落实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实物数量管理和流向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主动接受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参与本单位资产交付验收、负责相关资产信息登记、组织本单位资产报废(损)鉴定;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队伍要保持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手续,交接时要进行账账、账实的清点,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公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应由省教育厅审批的事项,应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事项实施之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高校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办学需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学校应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研究制订校内相关资产的配置规范,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力求物尽其用,切实发挥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在校内进行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学校必须强化预算管理对资产配置的约束,将资产配置标准嵌入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资产配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配置计划和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立项。财务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原则上无预算不配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议。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重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严格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不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八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及时验收入库新增配置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资产原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类登记并准确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账、账实一致。

(一)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建设单位牵头在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提出转固申请,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价值。

(二)房屋建筑物等因修缮项目的实施而拆除或增加的部分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及时做好资产的增减值变动和会计入账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办公用房和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学校在建立健全全校资产总帐的基础上,在各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完善资产二级帐,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的管理,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利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均应当把好数量关和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入库手续,由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资产明细,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的相关价值凭证或证明文件,及时进行资产价值的账务处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由接受捐赠联系部门协调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提供。

自建资产需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明细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二级帐必须全面动态反映全校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资产保管、使用场地和使用部门及人员变动后,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信息,资产管理处重新打印资产标签。出现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调出、退休时,其所用资产须及时交回学校。原则上临时聘用人员使用资产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代为领用,聘期结束后交回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资产移交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盘点。学校每年年度终了前至少安排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实物盘点发现的资产遗失和损毁现象,应按规定在界定清楚责任的基础上追偿资产损失,并及时作盘亏处理。

资产管理部门要配合财务人员做好每月一次的资产和账务核对工作,在账账相符的基础上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创新思路和方式方法,按照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资产置换、闲置调剂等激励措施,在校内外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切实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节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并加强出借出租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租金及时足额收取并建立增长机制。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的门面房、暂时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在履行相关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后,集中委托给本校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公司或部门、科技园管理公司、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统称“受托管理方”)集中管理运营,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开招租确定资产承租方、租金和租期等;全部租金收益必须由承租方直接缴入高校资金账户并由高校开具发票;遵循公开透明和合规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确定受托管理方和委托管理费用;受托管理方合法合规经营,并且近三年内财务运行稳健;受托管理方负责组织招租、催收租金和资产日常管理等,确保出租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以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省教育厅授权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

(二)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

(三)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请示;

(二)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组织论证并出具报告,必要时可以引用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鉴证、论证结果作为佐证;

(三)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

(四)学校履行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公示情况说明;

(六)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和权属证明;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屋出租须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将房产、车辆、场地、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利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合作方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确定,校区合作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校区内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校舍的,必须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建筑物产权归属,明确双方责任与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和报备事项,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文件、合同、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三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含增资扩股,下同),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一)有银行贷款的高校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二)买卖期货、股票;

(三)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投资行为。

学校以下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

(二)尚未清偿的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以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加强可行性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请示;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对外投资事项的合法性审核结论(法律意见书);

(四)学校履行相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各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增资扩股的还需提供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九)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提交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的资产评估及其备案材料;

(十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或拟增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确认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对外投资账面余额、投资收益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须切实履行对外投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外投资执行控制、项目追踪管理、投资收益和处置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并落实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好所属企业出资人职责并加强监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要求做好所属企业基础事项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建立健全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监管体制机制,防范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除了明确应当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外,由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后保留的企业,统一划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持有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部门等,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组织和协调学校财务、资产经营、企业运营、后勤服务、科技开发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登记备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业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所属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等业务。

第五十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过学校的批准或由学校派出,并参照学校干部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以下资产。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后,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股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用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中介机构鉴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授权学校处置的资金挂账(限额内)除外;

(二)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的处置;

(三)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

(四)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第五十五条  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省教育厅授权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校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各类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处置;

(二)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处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学校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电子废弃物、批量旧家具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原则上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按规定评估或鉴定后,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机动车辆和电子废物的处置,还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省教育厅授权的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流程为:部门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组织评估鉴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园网公示实施处置收入收缴申请系统核销立卷归档。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一)拟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包括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位、规格、金额、购置日期等基本情况明细表(可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二)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资产使用单位联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对上级办法中要求重点审核的内容按要求执行审核。

(三)申请盘亏、报损的资产,由相关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的公示材料、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由学校归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学校不得超越规定权限审批和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须报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文件是实物处置、产权交易、评估备案和账务处理的依据。按规定授权学校审批的事项,学校审批文件是实物处置、产权交易、评估备案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审核、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的技术鉴定、鉴证或审计、评估、组织公开进场交易、产权交割、系统登记、上报备案等业务。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学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学校应当严格区分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与所属企业法人资产,不得互相占用,严禁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从事利益输送。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妥善解决好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切实管理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净收益,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等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三) 对外投资收益,指学校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和绩效管理。

学校负责按规定编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学校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向所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监督检查。学校所属企业负责向学校申报支出计划建议,执行预算支出等。

学校负责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所属企业科学编制支出绩效目标,清晰反映支出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及时开展支出绩效评价。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下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国有企业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归口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谁审批,谁备案。省财政厅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定期汇总提交省财政厅集中报备。授权省属高校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负责备案,学校在备案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定期汇总提交省财政厅集中报备。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财政部门、省教育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按规定申报和核实处理学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

省属高校资产清查中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省教育厅授权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处理,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核销,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100万元及以上、低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高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损失,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九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月报、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等,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组织编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学校所属企业编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学校必须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规定表式及内容定期向省教育厅作出报告;定期报告学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状况和收益收缴等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对外投资重大损失、长期无收益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正式行文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资产报告,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证明材料、鉴证报告等,并对报送的各类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使用资产管理功能模块,学校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使用,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学校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纳入对所属部门、学院和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部门评优和奖惩相结合。将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拒绝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切实配合有关巡视、审计和督查,依法依规落实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整改工作。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八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主管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原《江苏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海大20203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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